北京:男子买房登记女友姓名 分手争房产闹上法庭

搜狐焦点承德站 2019-12-02 10:05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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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报讯(记者 刘洋)谈了10年恋爱,马先生和曹女士购置房产准备结婚,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,出资全是男方。没想到分手后这套房的归属引发争议,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马先生所有,马先生需要给付曹女士房屋折价款30万元。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。今日(11月27日)上午,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,究竟是男方“借名买

新京报讯(记者 刘洋)谈了10年恋爱,马先生和曹女士购置房产准备结婚,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,出资全是男方。没想到分手后这套房的归属引发争议,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马先生所有,马先生需要给付曹女士房屋折价款30万元。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。今日(11月27日)上午,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,究竟是男方“借名买房”,还是女方“借钱买房”,双方在庭上争论不休。

庭审现场。新京报记者 刘洋 摄

男方:母亲全资买婚房,只是借女友名

一审判决书显示,马先生起诉称,他和被告曹女士自2008年开始恋爱。2012年,马先生单位有商品房出售,他准备买一套作为婚房,因自己不符合北京市购房政策,经和曹女士商量,以曹女士的名义购买,最后由自己的母亲刘女士全部出资买了位于昌平区的一套房屋。

马先生表示,该房原价为110余万元,因其对单位有贡献,最终以房屋总价的5折实际购买,为此支付55万余元。该商品房于2016年11月交付,马先生和刘女士又出资约7万元进行装修。2017年4月3日,马先生和曹女士准备登记结婚,结果女方突然变卦,后二人分手。

马先生称,分手后,他多次向被告提出将涉诉房屋变更为马先生,均遭到曹女士的拒绝。因不满女方对产权过户提出的经济补偿,故马先生起诉要求法院确认。

女方:房是自己购买,原告属垫款

此案一审时,曹女士称,她以自己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,她和马先生是同一集团下属的两家公司,曹女士在物业公司,马先生在开发公司,双方均能以优惠价格购买所开发楼盘,她有购买意愿。

曹女士称,在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,刘女士同意帮助其支付购房款,且她向马先生说过,会偿还购房款。据此,曹女士认为,涉案55万余元是刘女士帮其购房的垫付款。她否认“借名买房”的说法。

曹女士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。

一审判决:属共同共有财产,原告需支付折价款

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,涉诉房屋系原告母亲支付全部房款55万余元所购买。现在市场总价达270万元。

一审法院认为,从已查明事实可确定,双方在恋爱期间谈婚论嫁而买房,有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,且马先生出资,登记在被告名下,有共同的实际购买行为、登记物权行为,那么涉诉房屋系双方产权共同共有财产。

根据双方贡献情况,法院认为,马先生应占涉诉房屋主要份额,被告应占次要份额。基于此,同时考虑双方共有基础不复存在,马先生及家人实际居住于此的情况,法院认为涉诉房屋应归马先生所有,但马先生需给付被告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。根据双方认可的市场总价,法院一审判决曹女士配合马先生过户,马先生给其折价款30万元。

二审庭审:双方争辩是否“借名买房”

曹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。她认为,双方之间应当是所有权确认纠纷或者是债权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。

曹女士并不认可一审法院“借名买房”的说法。今日(11月27日),曹女士在庭审时表示,两人恋爱期间,她不止一次向马先生提出归还刘女士的购房款。“双方之间为了结婚并且被上诉人又是北京市居民,有购房资格,所以当时就是借钱买房,我确实手头没钱。”但马先生一方表示,当时女方明确表示有房才结婚,所以无奈才找到公司老板求到优惠价格购房。因自己没有购房资质,所以涉案房产登记在曹女士名下。一审判决给曹女士30万元也是恋爱补偿。

因曹女士不同意调解,法院不再进行相关工作,该案择日宣判。

新京报记者 刘洋  编辑 白馗  校对 刘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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